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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雇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2012-12-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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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就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如何适用法律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热点——“洋雇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工网讯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外劳动纠纷案。从日本来上海“打工”的美子小姐,被上海市某医疗中心聘为齿科助理。美子工作7年后

  外国人在华就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如何适用法律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热点——

  “洋雇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工网讯 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外劳动纠纷案。从日本来上海“打工”的美子小姐,被上海市某医疗中心聘为齿科助理。美子工作7年后合同到期,医疗中心通知美子不再续约,美子提出经济补偿金要求,医疗中心不肯支付,美子的要求得到了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医疗中心不服仲裁裁决,故而引起诉讼。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医疗中心须支付美子小姐经济补偿金44894元。

  2004年8月下旬,美子来到上海进入某医疗中心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 8月 1日至 2011年 7月 31日。 2011年7月27日,医疗中心向美子送达了《工作合同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双方合同于2011年7月31日到期,医疗中心将不再与美子续签。 2011年10月中旬,美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医疗中心给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44894元;δ提前2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金20396元。2011年12月上旬,仲裁委裁决支持美子的第一项诉求,由该医疗中心向美子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44894元。

  医疗中心不服劳动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截至2011年7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需要两个月通知期,但δ约定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通知,也δ约定到期不续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年7月27日,医疗中心通知美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对劳动人事仲裁裁定给付美子经济补偿金44894元不认同,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支持裁决钱款。医疗中心表示,按照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只享有基本的劳动权利保障,除此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δ有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故不同意支付上述钱款。

  法庭上美子辩称,虽然合同û有到期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但按照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该医疗中心应该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美子还认为,劳动合同法效力高于外国人就业的规定,且δ排除外国人,故应按劳动合同法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 《劳动合同法》并δ规定外国人不适用该法;其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了用人单λ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还规定了用人单λ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 《劳动法》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法院认为,从上述条文可见,该规定并非如该医疗中心所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除了双方约定以及基本劳动权利保障之外,不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中争议处理依据虽δ包括《劳动合同法》,但该规定出台的日期是1996年,当时 《劳动合同法》并δ颁布。而从该规定制定的精神理解,既然规定外国人与用人单λ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处理,那ô作为实体法的《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实施后予以适用并无不妥。法院遂一审判决医疗中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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