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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违法辞退怀孕女职工

2012-12-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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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林某于2009年10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4000元。2011年10月,林某怀孕,2012年3月,公司以林某不再胜任现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林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87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庭审中,林某表示不愿在该单位继续工作,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林某2万元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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