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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一年违反劳动法

2012-12-2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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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定为一年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

  “现在很多招聘单位都把试用期定为1年,这简直就是变相降低工资。”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小徐日前无奈地对记者说。新年伊始,不少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找工作过程中,都有着和小徐一样的遭遇,这让他们十分为难。

  小徐告诉记者,他是四川大学2007届的学生,从去年10月他便开始忙于到各个单位应聘。今年元旦刚过,在经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之后,深圳一家公司决定录用小徐,但在签署就业协议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试用期是一年。

  “以前试用期都是3个月,现在怎么是1年呢?”小徐不解地问。对方告知他:“这是公司出台的新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新入职大学生的考察。”小徐经过再三考虑最终放弃了这个机会。

  记者最近对成都市内几所高校的大学生进行采访时发现,在他们应聘中,用工单位将试用期延长的现象并不罕见。今年即将毕业的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小闫说:“我面试了8家单位,其中有5家单位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一般工资比较低,而且没有保障。”记者在四川大学就业指导中心随机采访了10名大学生,他们都表示曾经遭遇或者听说过类似事情。

  来成都招聘的一家广东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延长至1年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延长试用期可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二是现在大学生思想并不稳定,不少学生在企业干不到一年就离开了,而在试用期间辞职,办理相关手续要简单得多。

  记者问:“延长试用期难道就不怕招不到人才?”这位经理自信地说:“现在就业压力这么大,很多大学生连1000元月薪的岗位都愿意干,我们不愁招不到人。”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的王旭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定为一年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有此遭遇的大学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王旭就此提醒即将就业的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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