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张鸣起委员建议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8:19
导读: 提升行政强制权查封恶意欠薪企业中工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张锐郑莉)滞后于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标准偏低、缺乏行政强制权针对近年来劳动关系领域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过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提升行政强制权 查封恶意欠薪企业

  中工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张锐 郑莉)滞后于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标准偏低、缺乏行政强制权……针对近年来劳动关系领域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过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建议:修改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升法律刚性。

  据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1月颁布实施,对防止劳动纠纷扩大化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发展,以往的条例规定已显现出滞后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四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滞后。

  “按照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最多也只是按侵害劳动者每人500元处以罚款。”张鸣起委员以处罚标准为例告诉记者,当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所获收益时,企业更愿意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这也是许多企业肆无忌惮地压低工资,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根源所在。

  据了解,虽然刑法修正案新增了“恶意欠薪罪”,但从实施情况看,与同期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的“醉酒驾驶”相比,效果并不理想,欠薪现象没有得到遏制。2011年企业拖欠工资甚至欠薪逃匿案件有所上升。

  “其根本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缺乏有效的行政强制手段,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张鸣起委员说。

  对此,张鸣起委员建议修改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首先,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将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纳入监察范围,做好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劳动条件恶劣、超时加班严重、多次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和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同时,要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强制权,对恶意拖欠工资,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此外,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层次。

  “要通过加强制度设计调整劳动关系,使各种劳动矛盾进入法制化的处理程序。”张鸣起委员说。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761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张鸣起委员建议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劳动纠纷问题
张鸣起委员建议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