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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用工要备案 违规最高罚2万

2014-10-31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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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且逾期未改正的,其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且逾期未改正的,其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日前,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三方面内容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

  新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在我市原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与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工作基础上,整合形成的较为全面的用工备案制度。截至2014年10月28 日,全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企业90454户、备案职工2031037人;劳动工资网上备案企业43283户、备案职工1866800人。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市劳动用工备案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从政策层面予以规范。

  新制定发布的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各个文件中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指导,有效提升备案工作水平。《办法》从备案范围、备案内容、法律责任三方面内容对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以健全。其中明确,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我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为:招用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号码(护照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联系方式等)、劳动者人员类别、岗位名称、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类型、起止时间、续订日期、变更内容和日期、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时间等。劳动工资备案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及实习生等人员的月工资(含加班费)、劳务费等。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名劳动者每月工资发放信息,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之前,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参与我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不得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五部门协同推进劳动用工备案

  “《办法》出台的一大特点就是整合了五个部门力量,协同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市人社部门将加强与市国税、地税部门的配合,通过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做好各方之间的信息数据共享;按照三部门201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做好劳动工资备案数据与工资税前扣除数据之间的比对审核工作。

  市人社部门将通过加强与市工商部门的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人社部门将全市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名册(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新注册登记及变更、注销单位的名册(信息)提供给人社部门。

  此外,市人社局还将加强与市民政部门的配合,将全市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册(信息)提供给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将全市社会组织年检通过单位、新设立登记及变更、注销单位的名册(信息)提供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将我市社会组织劳动用工备案情况作为年检时审核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的重要依据。

  新制度带来三方共赢

  “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施行,更多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数据纳入到用工信息数据库,使我们可以更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劳动用工情况,通过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数据,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企业经营提供指导、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三方共赢’的结果。”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对劳动者来说,《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制度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后,用人单位凡是新签、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管辖地所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职工工资,有利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及劳动工资价位方面的工作指导。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可较为全面地掌握我市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人员流动状况及工资支付情况,通过定期发布我市劳动用工状况及工资指导价位,可以为企业经营提供有效指导。同时,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可以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的方式建立,并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打印出职工名册备查。

  对政府部门来说,有利于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动态管理并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相当于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用工的电子台帐,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可较为全面地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支付等情况,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较为全面地掌握我市劳动用工情况,并为我市劳动关系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新闻链接:

  用人单位开通业务应提供4类材料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应当首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开通手续。2012年12月31日前已开通原劳动用工登记业务的,继续使用以前的用户名,不需重新办理业务开通手续。用人单位办理业务开通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劳动用工备案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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