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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事故索赔 可申请法律援助

2014-08-0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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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工伤事故请求赔偿、遭受家暴维护权益、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公诉案件被害人等均可申请法律援助。4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

今年起,《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工伤事故请求赔偿、遭受家暴维护权益、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公诉案件被害人等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4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万余件

  2009年以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万余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解答法律咨询近100万件(次)。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还涉及公证和司法鉴定服务。

  由于我省法律人才资源严重短缺,目前,全省有执业律师仅3400余名。因此,为适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明确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实施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

  《条例》规定,公民对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工伤事故索赔等事项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为了实现“能援则援、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工作目标,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条例》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等事项,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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