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劳动者的原因中止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2014-02-14 1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孙某于2010年8月参加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3年6月22日起孙某因自身原因再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以旷工为由停发了孙某...

  【案情】

  孙某于2010年8月参加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3年6月22日起孙某因自身原因再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以旷工为由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并于7月1日起停止为其续缴社会保险费。2013年8月,孙某以合同期限已满,单位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孙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和忠实勤勉的义务,用人单位则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和保护照顾的义务。

  本案中,蒋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自身原因自行中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后,其没有提出异议,却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有违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同时,本案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情形。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584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