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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舍命讨薪"频现 "中国式欠薪"谁是祸首?

2014-01-0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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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终岁尾,春节将至。在很多人还在为春运买票纠结的时候,一批人则面对着更大的难题——欠薪。辛苦血汗换不来应得的报酬,即便回到家又该如何过年?

  年终岁尾,春节将至。在很多人还在为春运买票纠结的时候,一批人则面对着更大的难题——欠薪。辛苦血汗换不来应得的报酬,即便回到家又该如何过年?

  有欠薪的,就有讨薪的。1月3日,甘肃日报大厦对面的一栋居民楼上,6个年轻人站到了楼顶的边缘,随时可能跳下去。他们都是农民工,已讨薪5个月,却一直没有结果。这令人揪心的一幕,也许是他们过年之前讨回薪水的“终极尝试”。这并不是第一例“舍命讨薪”,也不太可能是最后一例。干活拿薪,天经地义,为何在有些地方变得这么难?

  治理欠薪坎坷路

  以重庆农妇熊德明向总理求助讨薪为标志,我国从2003年底掀起了清理欠薪风暴。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组数字反映出中国政府治理欠薪的决心与力度。

  《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披露,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偿还建筑领域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2亿元。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1年,人社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533.5万名劳动者补发工资等待遇155.1亿元;

  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622.5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0.8亿元;2013年前11个月,追发工资等待遇223亿元。

  东北财经大学教授肖兴志说,如果说逐年增加的数字,反映出治理欠薪的成效;那么“欠薪入罪”则彰显了国家对这一问题“零容忍”的态度。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恶意欠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2013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2039件,公安机关立案1423件。

  “‘欠薪入罪’打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说。

  随着“欠薪入罪”威慑作用的发挥,以及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基金”等一揽子措施的实行,欠薪问题得到了一定控制。

  “中国式欠薪”,谁是祸首?

  “经过多年治理整顿以及法律体系建设,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总体上得到遏制,但形势仍然严峻。”闫宝卿坦言,治理欠薪的任务还很艰巨。

  ——高发、多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2013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等待遇案件17.4万件;2012年共查处欠薪案件21.8万件。

  ——建筑业欠薪仍突出,向制造业蔓延波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明显增多。

  ——民营企业欠薪未减,政府项目也有欠薪。沈阳于洪区房地产项目“民亿苹果树”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160多万元,导致农民工多次上访;重庆市黔江区正阳中学项目,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垫支,导致民工工资被拖欠,涉及民工约300人,工资达800万元。

  ——欠薪讨薪与经济纠纷交织。一些企业主利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解决经济纠纷,以讨要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甚至无法达成协议就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造成社会影响,逼迫发包方就范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个项目从甲方到乙方,再到大包、“二包”直至最底层的农民工,农民工处于金字塔的最底层,也是整个利益链条的末梢。中间任何一个链条出了问题,农民工都可能会是最受伤的群体。

  据业内人士介绍,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只是按月发给农民工一定的生活费,工资到年底或工程完工时集中结算,并非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一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农民工往往“躺着中枪”。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说,这实际上是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如果按照这一逻辑,那么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以产品没有卖出或者货款没有收回等为由不按月发放工资。

  “施工单位出现的拖欠工资问题,多数是经济承包纠纷与劳动纠纷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增加了解决欠薪的困难。”邱小平说,“只有打破这样的‘规则’,让经营风险与劳动债权分离,才能更好地解决欠薪问题。”

  治理工资拖欠有何法律依据?

  依法治理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记者对我国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就此采访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等专家。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拖欠工资行为最严厉的处罚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苏海南等专家表示,鉴于目前工资权利纠纷多发、工资拖欠形势严峻,我国工资支付保障专门法律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唯一对工资支付做出专门规定的是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但这一部门规章层次较低、效力较弱,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有鉴于此,有关部门目前正在争取尽早制定、出台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加强对各领域工资发放的保障和规范,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对于推进法律落实、治理工资拖欠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也有待加强。比如,在贯彻落实“欠薪入罪”的过程中,具体操作实施细节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法规与刑法衔接、部门间案件移送效率等,仍有待进一步优化。同时,在人社部门加强对拖欠工资行为监管、打击的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形成打击欠薪的强大合力。

  “讨薪难”,更是干部作风“试金石”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等专家认为,治理欠薪,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许多城市还建立了农民工维权中心,治理这一顽症关键在于“落实”二字。

  湖北籍农民工安国明在沈阳市于洪区多次讨薪未果,他的遭遇经新华社报道后,政府部门迅速召集开发商和建筑商协调,并很快拿出解决方案。一个星期后,安国明拿到了15万元的工钱。拿到钱,安国明感到很心酸。“去了区农民工维权中心七八次,不如媒体报一次。”他说,“我们感觉不是政府管不了欠薪,而是有没有把农民工的事放在心上办。”

  “这就是工作作风实不实的问题。”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说,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着力纠正“四风”;对于欠薪问题管不管、怎么管,对有关部门来说是一块很好的试金石。

  邱小平认为,严格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避免发生农民工工资大规模、集中拖欠的制度保证。

  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已要求建筑企业劳务费结算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每月支付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包工头”给农民工每月发一两百元生活费,年底再结算的“年薪制”被终结。

  而针对农民工讨薪维权被推来推去的现象,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等专家建议,将欠薪和讨薪问题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同时,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统一应诉渠道,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首诉负责制”格局,以刚性措施严格执法,从根子上解决欠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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