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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作经历 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13-12-3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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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公司前不久招聘有1年以上文员工作经历的职员,小潘前来应聘。其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文员工作。我公司就与小潘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小潘到岗后,公司发现很多文员的工作她都做...

  我公司前不久招聘有1年以上文员工作经历的职员,小潘前来应聘。其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文员工作。我公司就与小潘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小潘到岗后,公司发现很多文员的工作她都做不好。经调查了解得知,她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两个星期文员工作,其后一直待业。公司认为她虚构工作经历,决定将她辞退。通知小潘时她提出公司无故辞退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公司能否因其虚构工作经历辞退小潘并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你公司与小唐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系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双方均应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的义务,劳动者亦有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双方均应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学历、工作经历,均属于用人单位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作为任职的重要因素,很显然,劳动者应如实提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劳动者如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虚构工作经历,用欺诈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你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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