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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 法律规定何时不再缺位

2013-11-0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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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杭州37岁的快递员邱师傅,近日在送货路上猝死。据说,他平时身体一直不错,但工作很累,几乎每天都是早上6点半出门,晚上八九点回家。快递员长时间操劳以及猝死,并非新闻,多年来屡有报道,但这名壮年快...

  杭州37岁的快递员邱师傅,近日在送货路上猝死。据说,他平时身体一直不错,但“工作很累”,几乎每天都是早上6点半出门,晚上八九点回家。

  快递员长时间操劳以及猝死,并非新闻,多年来屡有报道,但这名壮年快递员生命的消逝,还是引起各方注目,既有对逝者的同情,也有对快递员猝死背后快递行业管理失范的反思。

  但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相对于网民一边倒地认为邱师傅系“过劳死”,媒体在报道时很少提到“过劳死”。出现这一现象恐非偶然,而是暴露出有关领域的一大尴尬:“过劳死”仅为一个俗称,既无医学上的明确定义、认定标准,也无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定职业病目录均无“过劳死”的相关规定。

  而这一尴尬的直接后果就是,除非像邱师傅那样猝死在工作岗位而被认定为工伤,更多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或工作岗位之外的“过劳死”很难维权。

  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过劳”已成普遍现象,“过劳死”不仅威胁着像邱师傅这样的体力劳动者,也在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在以人为本的当下,对于“过劳死”,医学认定标准、诊断尺度以及法律规定、法律救济,不能再缺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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