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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合同到期拒付病假工资赔四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19:29
导读: 正在休病假的苏大姐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要终止合同。她要求单位继续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遭拒,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记者昨天了解到,在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的调解...

  正在休病假的苏大姐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要终止合同。她要求单位继续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遭拒,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记者昨天了解到,在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苏大姐获赔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等4000元。

  职工:休病假合同到期 单位拒付工资

  2010年12月,苏大姐被某电器公司聘为导购员,不久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去年12月2日,苏大姐在工作中脚扭伤,到医院看病时医生开了病假条,假条截至今年2月15日。

  去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到期之前,与她一起入职的同事都续签了劳动合同,她希望公司续签,却一直没接到单位的通知。

  去年12月20日,公司人事部打电话给她,说不再与她续签合同,让她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由于脚伤还没好,苏大姐一直在家养病,没有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3月5日,她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并领到了去年12月份的病假工资1160元,而今年1月份和2月份的病假工资则没有。她向财务部门咨询,对方说去年12月31日,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所以从今年1月1日起不再支付病假工资。

  在工作中受伤,病没好就不给工资了,苏大姐想不通,于是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求助,然后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今年1月份和2月份的病假工资等共计5000元。

  单位:超过劳动合同期 不付病假工资

  面对苏大姐的赔偿要求,电器公司潘经理说: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有权不续签。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一式两份,苏大姐也留存一份,她应该知道合同的截止日期,所以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没有支付今年1月份和2月份的工资,潘经理称确有此事,这是因为,一方面,苏大姐的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另一方面,从今年1月1日起她没再上班,公司自然不会给她支付工资。

  调解:合同到期应顺延 单位赔偿四千

  昨天,记者就此案的调解工作采访了调解员武丽君律师。武律师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续签合同,但要给付经济补偿。所以,电器公司须向苏大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病假工资是否还要支付,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武律师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苏大姐在公司工作1年,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由于病假条截至今年2月15日,所以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这一时间,因此,单位必须支付今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从2月16日起,由于没有医生的病假证明,虽然在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医疗期内,但公司可不支付工资。

  经过武律师多次协调,电器公司终于同意支付今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共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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