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保卡余额可用于健身消费

2014-09-02 10: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表决稿较三审稿修改不大,保留了多项亮点规定,如市民的医疗保险个...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表决稿较三审稿修改不大,保留了多项亮点规定,如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

  亮点1

  公办学校开放

  体育设施可适当收取费用

  学校体育设施要不要向社会开放,一直是该《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条例》坚持了开放的取向,但为消除开放顾虑,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提出公立中小学体育设施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以促使到学校健身的市民珍惜锻炼机会并控制人流量。

  二是明确了开放时间。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和体育馆实行开放,但游泳池和专属未满14周岁学生使用的设施,不纳入开放范围。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的开放时间,平日为教学之外的时间,且每天不少于2小时,双休日、学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体育馆的开放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实行寒暑假开放,开放时间参照非寄宿制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开放时间。

  三是规定由学校和政府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减少市民在学校参加健身出现意外伤害引发纠纷。

  四是规定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有委员在三审中提出,为鼓励宝安、龙岗两区民办中小学开放体育设施,市、区政府应当给予其一定补贴。考虑到民办中小学校非财政投资,其是否开放体育设施由其自主决定,政府可以鼓励其开放体育设施,不能强制要求。《条例》规定,对于其开放体育场馆的,可以享受与公立中小学校相同的待遇。

  亮点2

  医疗保险个人

  账户可用于健身消费

  《条例》根据我市全民健身活动实际情况作了创新性规定,比如建立市民健身激励制度。据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周荣生介绍说,苏州市多年来积极推行“阳光健身卡”制度,允许市民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转入健身账户,用于个人健身消费。运行8年以来,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市民身体更加健康,节约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体育健身产业也从中受益。目前这一制度在常州南通等地也已开展。

  《条例》借鉴了苏州等地的有益做法,规定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消费额度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亮点3

  公共体育馆每周

  开放时间不少于56个小时

  有委员在《条例》三审中提出,财政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每周开放时间,其开放收费对特殊群体实施优惠。市人大法委认为,立法所规定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个小时,是对财政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馆的最低要求,并不禁止体育场馆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市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适当延长开放时间,这是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因此,《条例》不再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市政公园、社区、绿道等公共场所和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简易全民健身设施。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384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