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资总额"单基数"作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主要是为了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一缴费基数,便于社会保险统一管理,同时也是为了均衡新老单位的缴费负担。"双基数"是指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以"双基数"缴费,退休人员多的单位,由于缴费基数大,本来负担就重,还要多缴费,而退休人员少的单位,缴费基数小,本来负担就轻,还要少缴费。这种规定很不公平,不利于均衡单位负担和鼓励公平竞争。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所采取的做法。对此,原来在进行试点的地区已经采取按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quot;双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也要尽快改为按工资总额"单基数"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