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基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职工基本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2、职工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3、职工调离省直统筹范围时,用人单位于次月10日前,凭有关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本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支付给职工本人;
4、职工死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转入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劳社医疗[2001]10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3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