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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的缴费管理缴费窗口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年度缴费记录填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部门对帐无误后,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盖章,连同软盘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登录。社会保险经

    在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的缴费管理

    缴费窗口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年度缴费记录填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部门对帐无误后,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盖章,连同软盘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登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打印出参保人员上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交缴费窗口代发给参保人员。

    参见: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2]414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1月5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1月5日

    在缴费窗口缴费人员退休后的管理

    1、在缴费窗口缴费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将基本养老金按月发给在缴费窗口缴费的退休人员,并按规定负责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在缴费窗口缴费的退休人员需办理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3、在缴费窗口缴费的退休人员因出国(境)定居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的,须提供退休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4、在缴费窗口缴费的退休人员死亡办理领取丧葬补助费手续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继承手续的,应提供该退休人员死亡的有效证明和继承人证明。

    参见: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2]414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1月5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1月5日

    1989年至1995年参保职工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

    各地在开展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各地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对规定以外的政策性问题,各地不得随意开口子。

    2、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

    3、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必须建立科学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公开的办事程序。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每个环节工作人员都要签名负责。

    4、初审环节要对企业送交职工档案认真地进行核对,档案资料齐全后签收;复审环节要依照政策认真审查。

    5、确认材料须交企业张榜公示5天,并通知职工本人确认,如发现有差错,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做到准确无误。

    6、确认工作实行统一的表格,即《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确认的资料须归入参保职工档案和输入参保职工个人数据库,并妥善管理。

    参见:关于开展对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进行确认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3]45号)

    发布日期: 2003年3月1日

    执行日期: 2003年3月1日

    农村信用社纳入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1、全省(除厦门市外)农村信用社2000年12月底之前已退休人员,纳入省级统筹后,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助费进行归并的通知》(闽人发[2000]40号)规定计发的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福州地区补贴和福州地区生活津贴等五个项目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

    2、驻厦门市农村信用社2000年12月底之前已退休人员,按厦门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进行归并的通知》(厦人[2000]68号)规定计发的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厦门地区生活补贴、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指1993年9月底前退休的)等六个项目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

    3、2000年12月底之前已退休人员,纳入省级统筹前领取的退休费标准低于闽人发[2000]40号文或厦人[2000]68号文规定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高于闽人发[2000]40号文或厦人[2000]68号文标准的,按闽人发[2000]40号文或厦人[2000]68号文的标准执行。

    4、从2001年1月1日起办理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全省(含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除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同时增发“待遇差补贴”,补贴费用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

    5、农村信用社纳入省级统筹后,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死亡后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纳入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2]文327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2日

    执行日期: 2002年8月2日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目标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退休人员与原企业分离、退休人员归社区管理。

    2、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1)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企业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

    (2)通过合理配置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做好破产、拍卖、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街道管理服务机构,对孤寡、残疾、重病、高龄等特困退休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并组织志愿人员进行帮扶。

    (4)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运用计算机实现科学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5)定期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6)鼓励企业退休人员在自愿的情况下,发挥专长为社会服务。

    3、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来源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街道社会保障机构统筹考虑。

    (2)已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和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page]

    4、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及职责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现社会保险业务向社区延伸,指导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3)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保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4)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5)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合理配置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退休人员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6)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把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场所和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列入当地城镇发展规划。

    (7)工会组织配合各级政府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退休人员由企业向社区顺利转移,充分发挥工会场地、设施等资源优势,协助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

    (8)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保障事务机构,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收退休人员档案,开展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实行养老金、失业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会化发放。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换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为退休人员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发放提供依据,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9)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成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在上级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参见: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2]157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1月18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1月18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前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体推动实施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和组织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

    2、配合街道(乡镇)选配好负责退管服务工作的人员,并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

    3、组织好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向街道(乡镇)的移交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4、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库,逐步实现联网。

    5、逐步实现由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承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定工作。

    6、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区(市、县)退管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或由街道(乡镇)退管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7、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手续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将退休人员活动费一次性交给退休人员所在区(市、县)负责退管服务的机构,由其统筹安排。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闽劳社文[2003]2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2月10日

    执行日期: 2003年2月10日

    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1、企业在依法设立之日起18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或者终结手续:

    (1)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

    (2)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参见: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7]036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加强对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凡属于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3月底之前须向负责发放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做好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证明查验工作,防止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

    参见:《关于做好出具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户籍证明工作的通知》(闽劳保[1999]2号)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3日

    健全社会保险基础业务数据库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真审核各项数据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参保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缴费业务台帐等基础业务数据库,并根据业务流程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业务数据库,保证基础业务数据库的准确,安全;并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逐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流程。

    参见:《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0]500号)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21日

    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按照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关于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险局[2000]41号)规定,在全面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帐户的管理。

    1、 完成职工个人帐户信息系统的测试和软件运用的业务培训工作;

    2、 2000年以前完成各年度个人帐户数据库的建立和个人帐户对帐单的打印发放工作,确保在今年7月1日以前把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到职工个人;

    3、 全面开通个人帐户查询系统,已开展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试点的县(市、区)要创造条件,把查询系统延伸到社区。

    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1]361号)

    执行日期:2001年6月13日

    健全退休审核审批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退休审核审批的条件规定,严格把好因病、非因工致残、特殊工种、关闭破产企业等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批关;要全面规范办理退休的具体程序、责任权限、办理时限、审批材料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退休前的工种、岗位、流动、延期退休等内容的报备制度;规范统一全省职工的退休审批表、病残鉴定表、退休证;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退休公示制度;对已办理退休人员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审批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1]361号)

    执行日期:20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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