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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9-03-09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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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个别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较高的市地,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

    1、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个别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较高的市地,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 =Vn-1×20%

    Vn-1——职工退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J÷120

    J——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1.4%计算。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建帐户前(全省统一为1995年1月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1.4%=V×1.4%×n1

    n1——职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V——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为:以职工本人1992年至退休上年的历年月平均工资与其同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率的平均值,乘退休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式为:

    V= Vn-1×(W1/V1+ W2/V2+……W n-1/V n-1)/N

    N——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年的缴费年数;

    W1、 W2……W n-1——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年的历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为下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数值);

    V1、 V2……V n-1——1992年至职工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新办法(即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计算的养老金如低于老办法,即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计算的养老金的,按低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增设调节金。

    举例一:甲职工,1959年2月参加工作,1994年底本人档案工资389.80元,1995年开始建个人帐户,1999年2月退休,个人帐户储存额9104.72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经计算为589元。该职工退休时工龄40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36年,缴费年限4年,1998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预计为471元。

    按新办法计算:

    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Vn-1×20%+ J÷120+V×1.4%×n1

    =471×20%+9104.72 ÷120+589×1.4%×36

    =94.2+75.87+296.86

    =466.93(元/月)

    按豫政办[1995]74号文规定计算:

    1994年底档案工资×90%+补贴+帐户储存额×1.8%

    =389.80×90%+62+9104.72×1.8%

    =350.85+62+163.88=576.70(元/月)

    或:帐户养老金+视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

    = J÷120+V×1.5% ×n1 +Vn-1×25%×[n1 ÷(n1+ n2)]

    =9104.72÷120+589×1.5%×36+471×25%×[36÷(36+ 4)]

    =75.87+318.06+105.98

    =499.91(元/月)

    按豫政办[1995]74号文规定可选择576.70元/月的标准。

    新办法比老办法低109.77元,该职工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设109.77元/月的调节金,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94.20+75.87+296.86+109.77

    =576.70(元/月)

    举例二:乙职工,1965年2月参加工作,1994年底本人档案工资375.60元,1995年开始建个人帐户,2000年2月退休,个人帐户储存额10375.34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经计算为912.93元。该职工退休时工龄3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30年,缴费年限5年,1999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预计为508元。

    按新办法计算:

    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508×20%+ 10375.34÷120+912.93×1.4%×30

    =101.60+86.46+383.43

    =571.49(元/月)

    (2) 按豫政办[1995]74号文规定计算:

    1994年底档案工资×90%+补贴+帐户储存额×1.8%

    =375.60×90%+62+10375.34×1.8%

    =338.04+62+186.76

    =586.80(元/月)

    或帐户养老金+视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

    = J÷120+V×1.45% ×n1 +Vn-1×25%×[n1 ÷(n1+ n2)]

    = 10375.34÷120+912.93×1.45% ×30 +508×25%×[30 ÷(30+5)]

    =86.46+397.12+108.86

    =592.44(元/月)

    按豫政办[1995]74号文规定可选择592.44元/月的标准。

    新办法比老办法低20.95元,该职工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设20.95元/月的调节金: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01.60+86.46+383.43+20.95

    =592.44(元/月)

    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加上基础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的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8]22号)

    发布日期: 1998年6月1日

    执行日期: 1998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劳险[1998]9号)

    发布日期: 1998年6月2日

    执行日期: 1998年6月2日

    参见: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2]2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24日

    执行日期: 20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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