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2019-03-08 19: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黑政办发[1993]6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

    黑政办发[1993]6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增强职工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省内国有企业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停薪留职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也按此标准);停薪留职职工以停薪留职前月的缴费额为标准,继续缴纳。随着工资水平的调整,也相应调整个人缴费比例。

    第四条

      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仍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第五条

      因企业停工或职工待业等原因减发工资,可按原发工资总额扣缴,以后补发工资时,再按补发工资总额扣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属劳动部门申请缓缴。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

    第七条

      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职工个人和企业不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时间不计算养老保险费年限。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者共有。

    第九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对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基金。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管理,建立职工个人缴费花名册、卡片、台帐等,严明纪律,堵塞漏洞,按照社会保险号码,将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入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要对《手册》认真记载、保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职工个人纳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一条

      城镇其他所有制企业可在当地劳动部门指导下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248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