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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费是怎么规定的

2019-04-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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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了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五险,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到一定年份,在退休后就可以每月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为职工建立的附加保险,那么补充养老保险费是怎么规定的?下文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补充养老保险费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企业如果给员工做补充养老,在保险公司都会有两种账户:企业账户和给每个职工开设的个人账户,每个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的养老保险金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给职工交的养老金会先存在企业账户中,如果职工按规定干满三年(年头多少是企业自己制定的奖励机制,用以鼓励职工在本企业踏实工作),企业会把这部分钱转入个人账户,如果职工没有按规定干满三年,企业可以不将这部分钱转入职工个人账户,这部分钱仍然归企业所有。

  职工在离职时,个人账户中的钱是完全可以全部取走的,但是根据时间长短保险公司会收取一部分手续费,时间越短,收的手续费会越高,也可能在三年以后取出就不收手续费了,公司账户的钱在没有转入职工个人账户前个人是拿不走的。你离职时可以要求公司协助你从保险公司取出个人账户中钱。

  因此补充养老保险标准是企业是否会帮你买而定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是怎么规定的

  二、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意义有哪些

  1、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分散保险责任,适应我国向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费用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也会越来越尖锐。采用提高企业缴费比例的办法,来解决由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沉重财政负担是行不通的。

  2、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较晚,基本养老保险累积资金不足,近年来收支缺口逐年扩大,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发放养老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转。再加上养老金替代率居高不下,国家仍难以负担如此沉重的养老金支付压力。

  3、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完善企业员工福利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大量外企进入中国市场,人才竞争更加激烈,如何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并为我所用,成为国内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和现实难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是怎么规定的相关资料。补充养老保险的福利待遇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起到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作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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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您好,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有何规定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通盘考虑,每年为职工提取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二、怎么管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授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 2、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时,须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协议书》。 3、企业补充养老费从存储之日起,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职工到达规定的可支取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间。 4、企业存储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需填写《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表》和《北京市城镇企业存储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存储表"中的存储总额须与"花名册"中存储金额合计一致。 5、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手续并交费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开具收据时,须根据"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开列出《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存储单》,做为企业交费的依据和职工将来支取补充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凭证。企业再次为职工存储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在"存储单"上累加追记。 6、企业存储职工养老保险费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自行通过银行收回存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支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 7、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全部或部分职工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改变或取消职工享受企业已为其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8、存储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采用"委托银行收款""转帐支票"方法进行结算。按季收缴。 9、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存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须单设记帐科目,与基本养老金同帐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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