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就业的单位属于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期间,应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未参加失业保险、未继续缴费的,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按规定应补缴重新就业后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参见:《关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3]44号)
发布日期: 2003年2月27 日
执行日期:2003年2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