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3、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4、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5、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1、工伤保险是社保中的一项,而社保中的五险都是强制要求缴纳的,所以不能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可以单独购买的工伤保险并非社保中的,而是其他的商业保险,最后享受的待遇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计算。
2、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险一共是5险,工伤险是其中之一,现在针对社会保险的要求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如果是非农业户口,如果参加工作了,所在的单位必须帮缴纳5险;如果是非农业户口,但是没有单位,属于失业人员,自行缴纳保险的话,那么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符合国家相关扶持规定,可以进行减免,但是不能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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