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市民住院一般需要到定点医院,用药也是在医疗保险范围内,超出医保范围内的用药,均从市民个人账户扣除,个人账户不足的,则需要由个人用现金补足。但如果是职工发生了工伤,在治疗工伤时用了非医保药,此时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个人承担呢?
5米高处摔下用了非医保药
2013年4月,我市一家物业公司职工黄某在清洗玻璃时不慎从5米高处摔了下来,头部受伤,经诊断为严重脑损伤,虽保住了老黄的性命,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老黄的医疗费10余万元全部由单位垫付。
昨日老黄告诉记者,住院期间,医院给他用了非医保药,共计36140.95元。出院后,劳动部门为老黄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据规定,单位为老黄办理了在家休养手续,由劳动保险每月为他发放工资人民币1886.8元,护理费1461元。单位将医疗费送医疗保险部门报销,经核算,老黄住院抢救期间支出的非医保药36140.95元因不属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予报销。
单位不愿承担非医保药费
某物业公司认为,由于公司投保了工伤保险,该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老黄所使用的部分药品系非医保药,该笔3万多元的费用医疗保险不给报销,单位也无法下账,就应当由老黄支付。
老黄认为,自己被认定为工伤,医疗费就应当由单位承担。另外,自己住院期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用什么药,自己根本不知情。
某医院认为,老黄是工伤,应当在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内为老黄进行治疗,但老黄的病情确实非常严重,必须用一些非医保药,否则老黄就会有生命危险,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对于这36140.95元的非医保药,完全可以通过鉴定来认定医院在治疗方面的合理性,不是滥用药。
仲裁不受理用人单位申请
某物业公司感到很无奈,向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老黄承担非医保药费。考虑到黄师傅家庭生活困难,又是残疾人,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钟美娜律师担任老黄的代理人应诉。今年2月2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某物业公司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王金海律师说,单位交纳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而不是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只要单位交纳工伤保险就免除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只要用药合理,即使是非医保药,只要工伤保险基金不能理赔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