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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

2012-12-1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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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企业和工作性质的不同,他们的的工伤保险也是与一般企业区分开来的,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知识。国家机关与企业不同,...

  摘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企业和工作性质的不同,他们的的工伤保险也是与一般企业区分开来的,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知识。

  国家机关与企业不同,其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概率较低,此外,其经费完全由财政拨款,因此,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建立单独的国家机关工伤保险体系。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没有将国家机关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执行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办法。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机构改革的深入,国家机关以前实行的抚恤制度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国家机关的抚恤标准低于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体现工伤保险的公平性,促进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的流动,有必要对国家机关的工伤伤害和职业病的处理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两大类。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证监会、林业站、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在许多方面与国家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这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相同,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附:工伤的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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