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4年1月14日
执行日期: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