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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工牌砸饭碗,被判补偿员工5000多元

2019-05-05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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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听话”的员工王某因三次未戴工牌被罚款10元,并被通报批评。于是,对工厂要求工人加班早就不满的王某在该通报上写下“放狗屁”三个大字,还到工厂办公室找领导闹事。工厂便将其辞退。近日,深圳龙岗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未佩戴工牌不能构成解雇的理由,
“不听话”的员工王某因三次未戴工牌被罚款10元,并被通报批评。于是,对工厂要求工人加班早就不满的王某在该通报上写下“放狗屁”三个大字,还到工厂办公室找领导闹事。工厂便将其辞退。

近日,深圳龙岗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未佩戴工牌不能构成解雇的理由,用人单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等总计5000多元。

未戴工牌被解雇

王某于1996年10月进入龙岗一家化工厂工作。据他称,在工作期间,工厂从未按法律规定支付他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上班工资和加班费。据法庭调查,王某入职时,工厂实行8小时工作制,1997年9月后改为11小时工作制,工作11小时以后才算加班工资。王某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

2003年4月26日,工厂以王某未戴工牌为由将他解雇,并且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王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3169元;并补交入职以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老板:不戴工牌还骂领导“放狗屁”

王某的老板魏某辩称,王某1996年10月进厂,厂方是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其工资,当时每月底薪为800元。1997年9月,经双方口头协议,将王某在原有的工资基础上,每月增加500元,目的是作为节假日和8小时之外3小时工资。如果他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另算加班工资。王某完全清楚并接受了此协议,本厂也一直按协议计算其加班工资。现他提出没有给节假日和8小时之外3小时的加班费,完全违背当初的双方协议。

魏某还说,从2003年开始,工厂要求员工必须配戴工牌,且以书面通知本厂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通知发布后,全体员工都非常遵守厂规。只有王某多次不戴工牌,经老板多次口头警告,王某仍三次不戴工牌,对其罚款10元,致使王某非常不满。工厂决定贴出通告给予他批评。刚贴出通告,王某马上在通告上写“放狗屁”。

老板称:“一个员工在犯错误这么多次才罚款,还说老板‘放狗屁’,这样的员工能要吗?在这种情况下,厂方才作出解雇王某的决定。”

一审判决:不戴工牌不是应解雇的理由

龙岗区法院于近日审理本案时认为,王某未戴工牌上班属一般违纪行为,厂方可依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同时,厂方在未能提供证据有效证明王某有私自撕下通告、涂污通告及在办公室大吵大闹行为的情况下解雇了他,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庭据此判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厂方应支付王某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48.9元,还应支付他相当于该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974元。(王舒)

案例来源:深圳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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