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职工吴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执行了三年半时,企业送吴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其中规定:“吴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吴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退赔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吴某结业后,在企业上班将近一年,就不辞而别。企业多次找他谈话,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吴某拒不接受企业意见。企业遂向吴某发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道:“吴某擅自离职,经企业再三劝说,仍不回原单位上班,至今已有月余,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此,特作如下决定:1、从即日起,对吴某予以除名,劳动合同自行解除;2、吴某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培训费10000元。”吴某不服,认为:如果是我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退赔培训费,现在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我不应赔偿。
(2)分析与评述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是吴某违背合同约定,擅自离职,拒不回原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已构成单方违约。根据这一事实,企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如企业所做的那样,做出对吴某除名和解除合同的决定,要求吴某退赔培训费;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索赔。不管采取哪一种处理方式,企业向吴某索赔都是有充分理由的:第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吴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合同条款。第二,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吴某违约,使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企业要求吴某退赔培训费是理所当然的。
案例来源: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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