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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损害职工权益,企业作为法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9-05-0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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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某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承包给香港人刘某经营。刘某自承包之日起,强迫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取消所有节、假日,并不按国家规定计发超时劳动的加班费,且从每位员工工资中扣取保证金500元。员工因难以承受长期超时劳动,要求公司缩短工时,遭到公司拒
案例:

某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承包给香港人刘某经营。刘某自承包之日起,强迫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取消所有节、假日,并不按国家规定计发超时劳动的加班费,且从每位员工工资中扣取保证金500元。员工因难以承受长期超时劳动,要求公司缩短工时,遭到公司拒绝后被迫集体请假。公司以“未经许可擅自休假”为由扣发了员工当月工资。员工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追索工资、加班费并退还保证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及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在查清基本事实后,作出了如下裁决:由公司补发所欠员工工资及加班费;由公司退还员工全部保证金。?

专家评析: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时间,且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劳动者自愿,不得强迫;用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必须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本案中企业承包人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擅自取消员工节、假日,且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其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部劳办发[1994]118号文、劳办发[1994]256号文又规定,任何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押金”或“风险金”。本案企业承包人向员工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不合法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承包经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一般并不改变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例中的合资公司承包给港人刘某经营,该公司的法人地位没有改变,公司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督、规范的责任。公司的承包人刘某在承包期内违反国家劳动法规,而公司作为法人及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法行业一直未予以有效的监督和制止,而且员工向公司要求缩短工时时,公司却无理拒绝,还以“未经许可擅自休假”为名扣发了员工的工资,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于承包人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承包期间承包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当由发包人,即公司自行承担。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此案告诉我们:不能以承包代替管理,也不能因承包而推卸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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