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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员服务态度很差,企业可以辞退

2019-05-02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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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陶某系某国有商场营业员,1993年2月与顾客吵架被商场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1994年年终考评服务等级被评为差。1995年3月,商场又连续接到群众三封揭发信,反映陶某工作中不回答顾客问话,把顾客购买的衣服甩出柜台等。1995年5月1日,陶某在营业中遇到两名外

  案例:陶某系某国有商场营业员,1993年2月与顾客吵架被商场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1994年年终考评服务等级被评为差。1995年3 月,商场又连续接到群众三封揭发信,反映陶某工作中不回答顾客问话,把顾客购买的衣服甩出柜台等。1995年5月1日,陶某在营业中遇到两名外地顾客,因语言不清,购物中发生误会,又与两名顾客吵架,并把顾客本不想购买的物品硬卖给人家,两名顾客当场找到值班经理处反映其服务态度恶劣。为此,1995年5 月13日,商场根据陶某的表现,决定予以辞退,并发给陶某辞退证明书。陶某不服,认为自己业务熟,月月超额完成营业额,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陶某与顾客发生吵架等事均属实,经调解无效后裁决维持该商场对陶某予以辞退的决定。

  评析: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三),对于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职工,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辞退的规定,本案中该商场对陶某作出辞退处理是可以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辞退的条件。从本案的案情看,陶某1993年2月曾因与顾客吵架被商场通报批评,并被扣发当月奖金,1994年年终考评又被评为差;1995年不仅连续三次被顾客来信揭发批评,而且继续发生与顾客吵架事件,证明陶某服务态度不好不是偶然的,而是一贯的,与顾客经常吵架的事实存在,属于经过教育无效的职工。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商业工作中,作为一名营业员,要天天和顾客打交道,尊重顾客,热情为顾客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衡量一名优秀的营业员不能只看他为商店挣了多少钱,还要看他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群众是否满意,有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等。本案中,该商场在对陶某作出辞退决定时,并不是只看陶某月月都能完成营业额,而是更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更注重职业道德,在认定陶某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的事实后,按照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将其辞退是严明劳动纪律的举措,应当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本案的处理,对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从事服务性工作的职工来说,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在工作中摆正自己与顾客的关系,遵守劳动纪律,讲究职业道德,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赢得顾客的信誉。这是获得企业经济效益的正确途径,也是职工保持职业稳定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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