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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管辖地案件

2016-06-1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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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否有效?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双方无权自行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管辖地点,该行为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

  陈某于2007年1月入职北京市某某药品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在用人单位一栏中,合同上写的是“北京市某某药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且在争议解决方式一栏中写的“由山西劳动者仲裁委仲裁管辖”,陈某质问公司原因,公司回答陈某是为了方便管理,将北京总部员工岗编分属不同区域公司管理。陈某虽然心存疑惑,但还是签订了合同。陈某入职后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且实际工作单位、工资发放单位等均为北京市某某药品有限公司北京公司总部。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那么,药品有限公司和陈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山西劳动者仲裁委仲裁管辖”的条款有效吗?

  【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的解决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分为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和法院诉讼阶段的管辖,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在劳动仲裁阶段,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双方无权自行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管辖地点,该行为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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