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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协商调岗后工作超过一个月不得再提异议

2014-12-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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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于2008年6月到某汽车内饰件公司上班。2009年6月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10日,李某在生产部门担任铣床工序组长。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月基...

  李某于2008年6月到某汽车内饰件公司上班。2009年6月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10日,李某在生产部门担任铣床工序组长。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月基本工资为1600元。2013年7月29日,公司主管李某口头通知李某,其工作岗位由铣床工序组长调整为组员,除了工龄奖金因岗位调整有所减少外,其他待遇不变,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当时,李某对此未作任何表态。调整后,李某每月实际收入减少250元。9月2日,李某因手术请假2个月,病假期满后未上班。2013年10月21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未与其协商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1万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保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应当保护用人单位在经营策略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行政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于是判决支持了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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