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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签到表在手追回加班费

2014-05-0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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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追索加班费纠纷案。根据调解协议,保险公司须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吴某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1.4万元,如逾期不付...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追索加班费纠纷案。根据调解协议,保险公司须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吴某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1.4万元,如逾期不付,则按原审判决执行22570.06元。

  2011年11月1日,吴某进入该保险公司承担组训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当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好景不长,由于经常被要求加班,且节假日很少公休,吴某于2012年10月15日离职,并与保险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2013年1月,经吴某申请,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决定:保险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19770.06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对此,保险公司不服,将吴某推上法院被告席。

  庭审中,保险公司诉称,公司从不存在加班情形,还曾给每位职工发放价值500元的工装;并且被告吴某是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自动辞职的。故请求法院对吴某索要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都不予支持。

  对此,吴某向法庭提供了19份周一至周六的考勤签到表和周六会议签到表,其同事也出庭作证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15日期间,保险公司安排吴某每周工作六天,合计工作日加班累计400小时、周六加班累计50天,且均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2012年10月15日,吴某以保险公司拖欠加班费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称的500元工装费,是对员工的福利待遇,故其要求与加班费相抵销的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吴某因保险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吴某加班费19770.06元,经济补偿金2800元,共计22570.06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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