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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于13年4月份从上海某单位离职,在12年签协议时单位人事跟我讲上海的加班费是按白天工资的70%乘以1.5计算。我当时不知道具体规定,就同意签字了。基本工资月薪4500元。全年的加班费就是按合同计算,离职是人事让我在申请表上写下无经济纠纷。事情过去一年多才知道有问题,手里还保留工资条及加班时间,以及合同,请问现在还有希望要回剩余的加班费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4-06-11 06: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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