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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企业“理由多” 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没商量”

2019-05-06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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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单位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职工诉至劳动仲裁部门时,又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日前,该企业被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付职工双倍工资。市民王先生于2005年6月应聘到开发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

一单位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职工诉至劳动仲裁部门时,又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日前,该企业被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付职工双倍工资。

市民王先生于2005年6月应聘到开发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王先生提交了其在工作期间的财务往来账目,差旅费报销凭证以及多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各项证据原件,而企业代理人当庭对上述证据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劳动仲裁委员会随即限期书面落实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该企业在举证期限届满时,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也未对证据中被诉人法人签名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参照上述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应当视为对举证权利的放弃和对申诉人相关主张的承认。故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对王先生提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采信,并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按照有关规定,裁决企业确认劳动关系期间,向王先生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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