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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违规私办护照单位可否予以辞退

2019-05-04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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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2003年4月,某银行通过调查,发现单位女职工李霞私自持有出境护照,于是通知李霞将护照上缴单位登记备案,李霞于2003年5月15日将护照上缴给单位。2003年6月4日,该银行根据其上级部门制定的《关于对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清理登记的通知》和自己制定的
【案例】

2003年4月,某银行通过调查,发现单位女职工李霞私自持有出境护照,于是通知李霞将护照上缴单位登记备案,李霞于2003年5月15日将护照上缴给单位。2003年6月4日,该银行根据其上级部门制定的《关于对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清理登记的通知》和自己制定的《关于员工因私出国(境)申办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李霞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如实登记备案为由,对李霞作出辞退处理。李霞不服单位作出的决定,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公开,自己并不知晓,且单位辞退她并未依法走法定程序,剥夺了她的申诉权利。于是,她于2003年6月2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03年9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李霞的全部申请请求。李霞不服,先后向一、二审法院提起诉讼,均被驳回。

【评析】

李霞被辞退,到底冤不冤?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分析:

一、看某银行对李霞的处理依据合不合法。某银行处理李霞的依据是根据其上级部门制定的《关于对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清理登记的通知》和自己制定的《关于员工因私出国(境)申办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法院查明,某银行的上级部门制定的《关于对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清理登记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因公出国(境)证件不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如实登记备案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有证未报的,一经查实,予以除名。”;某银行自己制定的《关于员工因私出国(境)申办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职员工不得私自通过行外其他途径办理出国(境)申请。违者,银行将视情节给予处分。”这些规定,是某银行针对本行业的特殊性,而作出的对其员工出国(境)进行管理的特殊规定,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作为某银行的员工,李霞应当遵守上述文件的规定。

二看李霞到底知不知晓以上规定。从李霞在某银行工作10多年来看,其应当知道这些内容。

三看某银行处理李霞的程序是否合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两者都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通知工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也就是说,某银行处理李霞应有经教育不改的情形。但是,某银行是辞退李霞的,“辞退”不属于行政处分,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应适用《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但该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因此,某银行辞退李霞应直接适用《劳动法》。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综上,李霞在应当知道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私自办理出国(境)护照又不如实登记备案,已经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某银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霞作出辞退处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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