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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2019-05-04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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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他们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徐学干[案由]印某1984年参加工作进市粮食局鼓楼分局,在下属粮站从事营业员工作。96年1月23日与鼓楼粮食分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96年底印某调至古林粮站。97年3月,古林粮站因人多岗位少,站长张某让印自谋出路,并答应在五年之内“两

他们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徐学干

[案由]印某1984年参加工作进市粮食局鼓楼分局,在下属粮站从事营业员工作。96年1月23日与鼓楼粮食分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96年底印某调至古林粮站。97年3月,古林粮站因人多岗位少,站长张某让印自谋出路,并答应在五年之内“两不找”,粮站为其缴纳公积金和养老保险。98年元月20日,市粮食局批准成立好管家公司,同时划拨古林粮站等22家粮站(店)归好管家公司管理,但好管家公司未办理变更或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4月9日,印某在查询社会保险时发现企业已于2000年3月停缴,遂去“好管家”人事部询问,被告知其与鼓楼粮食分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00年1月24日被解除,档案关系已转至劳务市场。2001年6月12日,印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1、撤销好管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补缴2000年3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

[审理]经审理查明,印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好管家公司成立后未与所划拨的粮站员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11月14日,好管家公司邮寄通知给印某称,你划入好管家公司后,长期未来公司上班。望你接通知后,本月底前到公司,逾期不到,后果自负。当月底,印某收到该通知并前往好管家公司,好管家公司让印某于次月5日到马府街粮站上班,印某以孩子小、家住鼓楼区为由,提出在鼓楼区范围内安排工作,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1999年12月8日,好管家公司再次邮寄通知给印某称,你转入好管家公司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安排工作后不到岗,经领导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00年元月24日,好管家公司作出解除印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未将决定送达印本人。2001年4月印某在查询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时,发现其养老保险已于2000年3月停缴。次日印某到好管家公司人事部询问,人事部告知其与鼓楼粮食分局签订的无因定期劳动合同已于2000年元月24日被解除。印某当时提出异议未签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01年5月22日印某到好管家公司人事部签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领取了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

[裁决]经调解无效,仲委会作出如下裁决:

1、 撤销好管家公司解除印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 好管家 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印某2000年3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印某承担。本案仲裁费由好管家公司承担。

[分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签订,同样也必须依法解除。只有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才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为职工管理人或使用人的企业是无权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虽然印某所在企业及其职工由政府划拨好管家公司管理,但企业改制后,由于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随之变化,好管家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手续。否则,好管家公司无权解除印某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鼓楼粮食分局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故仲裁委员会撤销好管家公司解除印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

这是一起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引起的案件,在当前企业改制中,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一定要理顺,老企业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新企业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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