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