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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你会算吗?

2019-04-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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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小赵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每月有补贴:交通费100元/月、通讯补贴60元/月、伙食补贴240元/月(这三种补贴以现金和充值卡的形式发放,未在工资总额中体现。),所以实际月收入为1400元。当地最低保障收入为800元/

2007年小赵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为1000元,每月有补贴:交通费100元/月、通讯补贴60元/月、伙食补贴240元/月(这三种补贴以现金和充值卡的形式发放,未在工资总额中体现。),所以实际月收入为1400元。当地最低保障收入为800元/月。2008年春节前一月,由于工作忙,小赵被要求在一个周末加班两天,在春节前第二周,由于工作未做完,小赵自己决定每天加班2小时。而且,在春节期间,还安排了值班三天,分别是初一、初四和初五。当月累计加班时间50小时。

春节后一上班,小赵就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了辞职申请,并在第二天就获得同意辞职的批复。在结算工资的时候,小赵获得的加班工资为192元,过节费150元。并在春节上班后的第一周安排小赵补休1天。小赵认为加班费的计算不合理,要求人力资源部提供加班工资的算法,人力资源部告诉他,其加班工资256=800÷25÷8×32×2。小赵觉得这种算法不合理,认为:(1)公司应该按照其月实际收入的1400元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2)春节前一周,他每天加班2小时,累计有10小时,应该也计算加班费,(3)补休只能补休休息日加班,而不应补休初一的三倍加班工资,因此,其加班工资=1400÷25÷8×(24×2+10×1.5+8×3)=609元,要求公司补给他353元加班工资。

公司不同意小赵的要求,认为:(1)加班工资基数在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2)春节前每天加班2小时是小赵的自愿行为,(3)公司给小赵发了过节费,且又安排了补休,因此,可以不按3倍计发初一的加班工资,所以,不会给小赵补发加班工资。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小赵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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