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公司实行的是三班两倒制度,不分休息日。因此一个月上班的总工时减去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日的总工时就是我们的加班工时,但是公司以1.5倍的加班费来计算加班工资,这是不是合理的?如果不合理我们该怎么争取我们的权益?
答复:
1、如果你所在单位实行的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则你所在公司实行“三班两倒制度,不分休息日。一个月上班的总工时减去国家规定的法定月工作时间是加班工时”,是合法和有效的。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算法是:延长部分按1.5倍计算,如节假日的,仍按3倍计算,且节假日不能以补休方式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根据重庆市渝劳社办发[2001]125号文件精神,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算法是:每满8小时视为加班一天,加班费以2倍计算,未满一天的,以1.5倍计算。另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律按3倍计算。如果您所在地不在重庆则适用劳动部文件。
3、国家规定一个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20.92天),所以,一个月上班的总工时减去167.4小时才是加班工时。再遵照第2条所述计算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