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以上各项待遇,经双方协商同意,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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