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日,我公司管理人员发现本公司在职员工张某脸色难看,故当即劝说张离开工作岗位到就近医院进行检查,由于工作地交通落后,张和其妻王x次日(即2009年11月4日)早晨离开工作岗位,前往延安市志丹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当天其妻王x返回自己家中,张x独自返回到志丹县王南沟乡某招待所休息,2005年11月5日下午3:00时许我公司接到张x之侄的电话,说其二爸病重正在向志丹县人民医院送,我公司立即派出两台车,六名管理人员前往帮助其救治。我公司主动缴纳住院费2000余元,张某确诊张x为脑性肝病,由于县级医院医疗设备和水平问题等原因,医生建议立即转院治疗,其妻王x和自己家人商量后决定不转院,晚上9时许我公司人员撤回单位,数日后知道张某不治身亡。
2010年6月,其妻王某来到我公司进行索赔,要求赔付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我公司认为本公司没有责任,让其诉讼法律,但其不肯,已经在我公司和本公司所服务单位闹事二十余天。
现想请教:1,像这种事是不是属于工伤;2,由于其不愿诉诸法律,我们能自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