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高岳的居民徐某某属某单位职工,9月8日晚和家人一起吃饭时喝了酒,第二天早上上班时间驾摩托车前往公司途中被撞。近日,其家人咨询:徐某某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当时,经检测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10mg/ml,属于醉驾,但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
对此,高岳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作的除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徐某某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