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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待遇标准

2012-12-2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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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对对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各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的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一级伤残的待遇标准具体如下。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对对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各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的做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一级伤残的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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