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应严格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工作方式,都应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0鲁劳发[19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