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作固定的工作制度。
2. 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的职工,主要是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以外的供销、采购、和常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进行,适当休息的值班人员等;
2) 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为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关联的驻站人员、仓库部分装卸人员等;
3) 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结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 企业实施审批:见前面一、(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