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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途中超八小时一般不算加班时间

2019-04-0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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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不过很多劳动者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不过很多劳动者对于自己是否处于加班时期却很迷惑。

  案例:我是一家公司的农民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固定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周日、周六休息。前些天,公司指派我出差外地。去的时候,我在火车上连续呆了23小时,回来时也是如此,即每天均超出了8小时。请问:对超过8小时的在途时间,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解答:你所述情形不能视为加班,公司不必就此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后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则修订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 ,便已具备认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简单地以时间多少或时间经过为认定标准,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正常发展。故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而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而你的情形,除只符合时间规定外,并不具备其它相应条件:一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你在乘坐火车时,可以照常休息。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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