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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做到了吗

2019-04-02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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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早人民网首页推出头条:《劳动收入占比例为何持续下降人民日报探究社会财富分配》,并配发好几篇文章:《热点聚焦:劳动收入占比为何持续下降社会财富怎么分①》:《体面劳动离不开合理报酬(人民论坛)》:《盼咱的钱袋子再鼓些(金海观潮)》,连同央视新闻(1+1)

  昨天一早人民网首页推出头条:《劳动收入占比例为何持续下降 人民日报探究社会财富分配》,并配发好几篇文章:《热点聚焦:劳动收入占比为何持续下降社会财富怎么分①》:《体面劳动离不开合理报酬(人民论坛)》:《盼咱的“钱袋子”再鼓些(金海观潮)》,连同央视新闻(1+1)的讨论,看到了不少高见,但是我觉得都没有说到一个根本的问题上,既然国家有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那么全国那一个省的最低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全球经济危机,去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最低工资都没有增加,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这个意见符合法律吗?因为GDP在增长,恩格尔系数在变化,城镇职工收入在增加,那么就没有理由不增加最低工资,这是明显的“重资轻劳”。有人提出协商工资制度,提出工会的作用,现在的劳工是一个弱势,没有话语权,和老板协商能行得通吗?工会都受雇于老板,由老板发工资,他又能为工人说多少话?更不用说带头和老板协商工资了。

  所以强制执行政府的法令是必须的,但法令往往是挂在墙上的画,中看不中用。

  最低工资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一项制度。1994年10月8日,劳动部发[1994]409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必须注意:“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做到了吗?

  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实际上这个《最低工资规定》执行得很不好,几乎是一个摆设:

  1.各地闹民工荒的问题暂且不说,北京、上海、广州乃至二三线城市依照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能够雇到一个工人?最近有消息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7月上调今年,最低工资标准拟上调10%。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测算工作已完成,7月份,该标准将在现行800元/月的基础上上调至900元左右。”北京900元能雇到一个签约工人吗?在北京一个保姆的月工资都远远高于900元。显然最低工资已经低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价格,那么这么低的工资怎么去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至于“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更是无稽之谈。

  2.在北京市最低工资区区900元,拿什么去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更不用谈住房公积金了。可是最低工资标准却包括了这些因素,因此到要问一问,这最低工资是如何制定的?是不是符合《最低工资规定》?

  3.对照一下,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有哪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是符合《最低工资规定》,显而易见,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的责任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就没有很好执行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的法规是一套,做起来是另外一套,里表不一;总工会基本也是这样,视而不见,这是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再讲多少好听的话,最终都会把整个政府的威信丢得一干而尽。

  4.最近报道富士康职工连连跳楼,究竟什么原因?虽然没有最后结论,笔者认为除了职工收入过低以外,过度加班造成职工心理压力过大,这也应当引起重视。社保部门,工会要保护职工心理,要起到监督作用,让业主认真贯彻劳动法。本文虽然讲的是低收入工资问题,但一些白领高收入人群也有过度加班的问题,而且十分普遍,过分疲劳,心理压力过大。现在一些企业为了效益,宁可加班,加点,违反劳动法,也不招工。一些企业无视劳动法让人发指,而劳动部门与工会却视而不见。

  什么律法是一部好法律?我以为能够执行得很好的法律就是好法律,法律不能中看不中用。

  美国的选举法是选举人法,从民主角度讲这是最差劲的选举法,但是美国实行200多年,虽也是争议不断,修宪动议不断,但谁要违背选举法律,下场时可悲的,水门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笔者认为现在讨论分配问题,不如先从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到各地都检查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都执行得如何?保障工人的利益做得如何?不反省,不甄别,永远解不开这个疙瘩。不过,那种例行公事,报喜不报忧的检查、报道要比不检查、不报道还糟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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