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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你知多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7-15 11:12
导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布高温津贴。

  一、国家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布高温津贴。因此,高温补贴的发放主要有以下条件:

  (1)地级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2)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3)劳动者被安排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降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补充高温补贴。

  二、因高温天气 停止、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能扣工资。

  三、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季节津贴的,劳动者可用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个人也可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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