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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2019-03-30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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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4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

      梅州市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4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和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工伤人员人均伤残津贴的10%确定。具体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761.62元)的5%计算调整额。经测定月人均增加38.08元。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本人每月伤残津贴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伤残津贴。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工残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残退休老工人(指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老工人)。

      2、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

      3、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残退休人员。

      (四)军转干部工伤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761.62元)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761.62元)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工伤职工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市统一测定的标准进行调整,不得自行确定待遇调整标准。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确保在今年2月底前,将增加的伤残津贴发放到工伤职工手中。具体调整情况,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市社保局按附件要求填报,并于2009年3月15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联系电话(传真):2251265。

      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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