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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伤残如何赔偿

2019-03-30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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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弟弟今年34岁,去年8月19日夜在我厂电除尘现场工作中由于跑灰看不见,导致高空坠落致伤,身体多处骨折,治疗8个多月,已出院被鉴定为5级伤残。我弟弟是于一家私人挂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全部在我厂出劳务,工资由我厂开资。请问此种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吗?工

      我弟弟今年34岁,去年8月19日夜在我厂电除尘现场工作中由于跑灰看不见,导致高空坠落致伤,身体多处骨折,治疗8个多月,已出院被鉴定为5级伤残。我弟弟是于一家私人挂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全部在我厂出劳务,工资由我厂开资。请问此种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吗?工伤补偿应该由我厂还是私人挂名公司负责,5级伤残都有什么待遇,是领取伤残津贴好还是一次性解决好,因为我弟弟在受伤时只工作4个多月,那么本人工资应该如何计算,请王律师百忙中给以帮助!

      辽宁营口燕

      [律师回复]

      你好: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弟弟已与你厂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弟弟受伤已构成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你厂支付相关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辽宁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第八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至于领取伤残津贴好还是一次性解决好,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你弟弟的工资可根据实际收入来定,如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营口)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营口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营口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营口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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