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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2005年和2006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2019-03-30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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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因工致残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应按《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二、参加调整的人员和调整的时间:

      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各设区市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可参考以下标准确定。

      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2005年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6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并被鉴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其2006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6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标准的,可补齐差额。

      2、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5年配偶每月增加3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80元;2006年配偶每月增加4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00元。

      3、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致伤残人员,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三条调整标准执行。

      五、已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05年和2006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包括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伤残津贴的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调整定期待遇的审批程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七、这次增加因工致残职工的定期待遇,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因工致残职工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伤残津贴等费用发放到位。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

      八、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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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如何计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怎么计算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85%,三级为本人工资80%,四级为本人工资75%计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按标准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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