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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陪护死亡视同工伤

2019-03-29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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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病人在住院期间临时离开医院回家,陪护在病室突发疾病死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陪护死亡视同工伤,陪护所在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1月8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判决维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同工伤的认定。2001年3月8日,泸县玉河建筑工程有限

      病人在住院期间临时离开医院回家,陪护在病室突发疾病死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陪护死亡视同工伤,陪护所在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1月8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判决维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同工伤的认定。


      2001年3月8日,泸县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职工牟成宣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理住院职工黄大均。同年3月21日下午,黄大均因家中有事离开医院,牟成宣躺在黄大均的病床上与他人聊天,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牟成宣系因生前患肥厚性心肌病并发急性左心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死亡。2004年7月,市劳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牟成宣死亡视同工伤。玉河建司不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成宣受原告玉河建司指派护理黄大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牟成宣的工作岗位,应是原告指派其从事护理工作的场所,即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告关于牟成宣发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被告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江阳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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